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网站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配套《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网站安全管理办法》建立。本制度所称的省一体化信用平台是指省本级建设向州(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一体化信用平台;所称的“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是与省级建设的“信用中国(云南)”主网站相关联的信用中国子网站;所称的“信用移动门户”是指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相关联的信用工作APP、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省一体化信用平台的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和管理、使用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的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州发展改革委是“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的主管部门,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信用中心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负责统筹协调、总体推进“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和信用移动门户。
第五条 红河州信用中心负责“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的日常管理;负责信用移动门户的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工作,确保相关服务的安全稳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信息收集、分析、通报、预警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指导各级相关部门使用省一体化信用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发布以及信用信息数据分析、共享等工作,为行政管理和社会应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红河州社会信用体系联席成员单位、州直有关部门按照州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使用省一体化信用平台,应确保本部门从省信用平台上报或获取的公共信用数据合法合规,制定完善部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章 网站信息发布管理
第七条 网站信息是指“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和信用移动门户发布的信用动态、政策法规、信息公示、联合奖惩等栏目下的相关图片、视频以及文字信息。
第八条 “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和信用移动门户发布信息必须经采集、审核和发布流程,实行上网信息内容审批制度,坚持“先审后上、分级负责、确保安全”。信息上网发布实行二级审核制度,对信息采编实行一人双责、交叉审核方式,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网站信息发布流程(详见附件1)开展日常信息维护工作。信息员采编到的信息,经过甄别整理后报信用中心负责人审核,由信用中心负责人审核决定信息是否可以发布,若可以发布,返回信息到采集岗由其再次确认后发布。采编人员应对所有已发布的信息建立电子档案,以备查看使用。
第九条 红河州信用中心负责“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和信用移动门户的信息更新发布。网站发布信息分为:采集类信息、报送类信息、链接类信息三类。网站发布信息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家部委政府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级部门政府网站等权威网站和人民网、新华网、云南网、云南日报,红河日报等主流媒体,采集的信息须进行认真校对排版后发布,同时须注明来源。链接类和采集类信息按照“信用中国(云南红河)”信息公开内部保密审查表(详见附件3)进行信息审查;报送类信息需按照“信用中国(云南红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详见附件2)审批。
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拟在“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和信用移动门户上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信息需符合《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红政办函〔2017〕27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的通知(红政办函〔2017〕20号)》的要求,严格按照“信用中国(云南红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详见附件2)审批。
第十一条 网站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红黑名单栏目、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内的法人及其非法人组织基本信息等信用信息发布由“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统一审核录入并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上网发布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应及时发布和更新信用网站栏目内容和信息,并确保信息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和国家荣誉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六)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七)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以及按照保密工作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如遇突发事件,及时按程序报告州、省信用中心,妥善处置,并对事件全过程做详细记录。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红河州信用中心对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州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科每月不少于2次对“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予以巡检、评估和考核,按照“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信息发布考核评估表(详见附件4)量化考核结果,并提出总体评价及建议。州信用中心应及时跟进对接,做好内部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