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个旧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个政办发【2025】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相关内容,现就《方案》制定的背景、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启动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保障工作开始提速,保障对象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方式更加丰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完善。为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改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各类型人才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重点内容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均可以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变政府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住房唯一供应者的情况。推动实现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城镇无房常住人口供应,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户籍、收入门槛。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企业。
(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在申请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在地域内工作。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符合以上条件的残疾人、退役军人、从事公共服务行业、引进人才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予以保障。
(四)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程序
1.政府统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赁租房,申请人到项目产权运营管理单位报名填写申请表,由项目产权运营管理单位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给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审核不通过的将通过书面或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告知审核结果。承租人通过摇号的方式配租,实行轮候制度。2.非政府统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制定的租赁办法(主要包括准入、租赁、退出等内容)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定,由运营管理主体按照审定的租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办理入住手续,并接受市住房保障部门检查监督。
(五)退出管理。
1.承租人应与产权运营管理部门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到期前申请人应提供住房等相关材料进行年审,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进行退租,符合保障条件的进行续租,实行年审制,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信息,对所填报信息负责。
2.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出现其他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应当退出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其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5.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签订续租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或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腾退。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