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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1-10 09:30:35 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0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全州高质量发展,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意见》等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红河州人民政府废止文件目录

2024年12月17日

(本文有删减)


附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废止文件目录

(2024年12月)

一、《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意见》(红政发〔2014〕5号)

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5〕34号)

三、《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6〕21号)

四、《红河州加强招大引强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6〕98号)

五、《红河州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实施方案》(红政发〔2018〕22号)

六、《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8〕53号)

七、《国家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红政办发〔2013〕94号)

八、《红河州以商招商实施办法》(红政办发〔2014〕80号)

九、《红河州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红政办发〔2014〕176号)

十、《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具体扶持政策(试行)》(红政办发〔2022〕71号)